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23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0年4年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鄱阳镇鄱阳湖大道枫林花园7幢2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1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江西饶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饶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