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2民初4749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海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在本院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