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

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5878号
原告: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颖成,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楼**。
法定代表人:殷召魁。
原告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39.5元,由原告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郁光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鞠燕华
书 记 员 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