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

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831号
原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盐化工区淮洪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江苏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威,江苏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398弄23号。
法定代表人:宋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淑娟,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科迪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180号1幢8层8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孜学,负责人。
原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李 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陆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