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8692号之一
原告:***君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1062065A,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
法定代表人:洪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良(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86666028W,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盐化工区淮洪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君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君诚公司)与被告江苏春江润田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江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鑫君诚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鑫君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君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645元由原告鑫君诚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