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4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港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4852879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7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申请人支付标的款550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赣04执3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