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4民初4067号
原告(反诉被告):修水县茂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工业园太阳升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8161043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群,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吴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485287961。
法定代表人:*水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修水县茂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修水县茂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修水县茂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修水县茂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反诉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81538元,减半收取4076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修水县茂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119元,减半收取8059.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修水香炉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熊国庆
人民陪审员冷与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游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