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泰化学(泰兴)有限公司

某某与润泰化学(泰兴)有限公司、宿迁花下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7407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泰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花下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新槐居委会孙东组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润泰化学(泰兴)有限公司、宿迁花下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均由原告承担(已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