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7407号之一
原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泰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文化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海陵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花下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新河镇新槐居委会孙东组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润泰化学(泰兴)有限公司、宿迁花下居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均由原告承担(已缴)。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