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595号
原告:南昌联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西大道988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010066746506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57020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联盈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南昌联盈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联盈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联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77.69元,减半收取913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38.8元,由原告南昌联盈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