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1民初628号
申请人: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保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UBPF56。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57020B。
法定代表人:姜小鹏,公司总经理。
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向本院申请对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45万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保函保单号:12104303901167514280)。
本院认为,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系统对被申请人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45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