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

贵州华瑞德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宇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28号之一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保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UBPF56。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57020B。

法定代表人:姜小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6元,由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