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628号之一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尚嵇镇保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UBPF56。
法定代表人:丁红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久刚,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乾锋,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57020B。
法定代表人:姜小鹏,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6元,由原告贵州***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