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

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辽宁福鞍燃气轮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1934号 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业路8弄5号、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福鞍燃气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福鞍燃气轮机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