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1934号
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业路8弄5号、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辽宁福鞍燃气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鞍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福鞍燃气轮机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万泽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