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25民初7651号
原告:无锡某某叶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某某叶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无锡某某叶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某某叶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某某叶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某某叶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