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

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92号
申请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320200MC0157386A,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800号。
法定代表人:刘向楠。
被申请人: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2MA1MB0G27E,住所地无锡市人民中路97-702。
负责人:李性荣。
被申请人: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90096316J,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丰茂路658号7幢B区一层、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朱萍。
被申请人: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9124722R,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JT2600室。
法定代表人:吴滋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诉被告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煜峰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手乐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左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