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

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执50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华艺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13589424-0,住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年8月12日生效的(2016)锡仲字第111号判决,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无锡分行营业部的账户11×××16存款2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闵仕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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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刘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