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302民催24号
申请人:绍兴上虞新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463257339。
申请人绍兴上虞新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绍兴上虞新利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762693、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1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3日、出票人温州市克豪鞋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塑联(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上虞新利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绍兴上虞新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要武
审 判 员 赵向晔
人民陪审员 徐怀枫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项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