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新利化工有限公司

某某、上虞市新利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4执3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上虞市新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25733。
法定代表人:陈建新。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虞劳人仲案字(2016)第471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虞市新利化工有限公司在(2016)浙0604执370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新利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25元(含执行费12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郦建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