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3民初1857号
原告: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上杭县蛟洋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58754243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天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将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76409112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天福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以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1日将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载明的50000元支付给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计556.5元,由福建瓮福蓝天氟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