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天东制药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营天东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2民初4824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东营天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1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13376668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营天东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