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02民初6840号
原告:东营天东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南二路1236号。
法定代表人:郭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慧,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陆一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生,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天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东制药)与被告山东华信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制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延民
人民陪审员 郭学海
人民陪审员 赵明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