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3民初278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红,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莹,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如东文峰财富广场黄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02871691。
负责人:徐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女,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新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2MA1PBTT56M。
经营者:徐步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岳鹏,男,公司职员。
被告: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北朱家园**佳成大厦**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MHMC24C。
法定代表人:沈岳鹏,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669609213P。
法定代表人:徐群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小娟,女,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如皋市皋东货物运输服务部、南通鹏韵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农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柳小进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陆婷婷
书 记 员 严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