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张家口宣恒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口宣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乡泥河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幸福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家口宣恒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5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口宣恒商贸有限公司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张家口宣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宣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2元,减半收取5176元,由上诉人张家口宣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