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2民初8225号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涛,男,197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3号天元商务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韩志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猛,男,1989年9月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司员工。
第三人: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幸福街147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红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月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