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

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91民催22号
申请人: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05月26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3380006,出票日期为2016年04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14000元整,出票人为湖北森林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汉口银行武汉经济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苏州东瑞制
药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善祥
审判员  郑 健
审判员  朱晓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