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4991号
原告胡英姿,女,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宝、范俊杰(均受胡英姿的特别授权委托),均系江苏健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中箐(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阳(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1992年11月19日生,汉族,男,住江苏省沭阳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姚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共匋(受该院的特别授权委托),1983年10月27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该院医务处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缘求(受该院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英姿诉被告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无锡市人民医院药品临床治疗试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胡英姿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英姿向本院申请撤诉,既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英姿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0元(已由胡英姿预交),由胡英姿负担。
审 判 长 祝 翔
人民陪审员 毕 艳
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