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巨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巨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嘉业大厦5幢906室。
法定代表人:梁国龙,该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166号A、B塔楼12层B1201。
法定代表人:徐万升,该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涵西大道1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玲,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荞,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天灵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其玲,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锋,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荞,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巨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兴安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浙江巨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浙江巨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浙江巨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恩强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代理审判员  郑 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