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民初3082号
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响陈路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洪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盐化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安洪阳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响水新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