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19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茂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兴燕路145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泰州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路北侧中燕综合楼104-109室。
法定代表人:印亚民,经理。
原审第三人:印亚民,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印亚军,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女,汉族。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泰兴市茂亚百货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泰州市瀛海威商贸有限公司、印亚民、***、印亚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本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经催交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