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2民初8704号
原告: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区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江苏星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奥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瓯江***园4、5幢113室二楼东首。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告温州奥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金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奥咖公司返还原告金泰公司定金80.52万元;2.判令被告奥咖公司支付原告利息9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定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2000元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0日,原告金泰公司与被告奥咖公司签订《新车订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金泰公司向被告奥咖公司购买埃尔法油电混合车辆一部。后原告金泰公司向被告奥咖公司支付定金60万元。双方约定2019年7月2日交付车辆,但被告奥咖公司未交付。后被告奥咖公司出具《***》一份,约定由被告奥咖公司将60万元汇至第三方***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由原告金泰公司直接去提车并支付剩余车款,否则被告奥咖公司退回定金60万元,并支违约金和利息损失。但被告奥咖公司未按照***汇款,原告金泰公司也未提到车。另,被告奥咖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偿责任。
经审查查明,奥咖公司与金泰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签订《新车订购合同》,并收取金泰公司购车定金60万元,但至今未向金泰公司交付车辆。
另查明,奥咖公司曾向多人出售车辆,但均未交付。现买受人亦已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经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奥咖公司与多人签订购车合同,收取购车款,却不交付车辆。本案可能有经济犯罪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泰州金泰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