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24执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河口镇龙门大道信江龙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7363584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铅山县工业园区,注册号36112421001567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铅山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铅山县, 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400元。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人车辆、房产、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向案外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并查询了案外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案外人宜昌市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亦将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西翔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等人财产线索及下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