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2344号 申请人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吕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724199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龙门大道信江龙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73635846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州市临川鼎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