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

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与程献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07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济民初字第0041号
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兴燕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兴翔(系特别授权),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献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献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继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