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10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东催字第121号
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士德。
委托代理人:钟建、汤华东。
申报人: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章。
委托代理人:李航。
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票据号码3070005131964220、票据出票人宁波市北仑华斌轮胎有限公司、收款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00000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申请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小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李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