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

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与瀚宇博德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与瀚宇博德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4-01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澄滨民初字第0092号
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泰兴市兴燕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骆文祖,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瀚宇博德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赖伟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惠静、雷卫东,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与被告瀚宇博德科技(江阴)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90元,减半收取5295元,由原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 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