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91民初515号
原告徐铁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家勤,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疏港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兴翔,泰兴市马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刘后传,该公司总工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铁荣诉被告泰兴冶炼厂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铁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