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801号
申请人:盐城市泽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富港居委会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MA1MDXKY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中山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6033183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盐城市泽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盐城市泽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盐城市泽成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周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