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325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603318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苏州粟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30986853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粟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9民终25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自愿归还原告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860000元。该款限被告**于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归还完毕。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自愿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60000元,并承担本金860000元从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原告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可就被告**全部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归还的部分按照先利后本的顺序予以扣减;二、被告苏州粟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州粟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1、2021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1年12月2日、2021年12月18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月18日,本院分别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等财产。被执行人**所有的苏E×××××车辆已于2021年12月15日查封,但未能扣押到位处置。2022年2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37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在多次查询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变动,据此本院分析认为被执行人近期未使用银行账户。
3、2021年12月2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粟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2年2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12月30日,本院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户籍地线下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所有的苏E×××××车辆已于2021年12月15日查封,但未能扣押到位处置。2022年2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37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茅 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宁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