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高意通讯有限公司

福州高意通讯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11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高意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州高意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