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11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高意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王金刚,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申请执行人福州高意通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金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朝晖
执行员 谢延文
执行员 佘姚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鲍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