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光电子材料(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与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1846号 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周市镇金清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 被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为由申请中止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7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号为201520540942.9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2017年6月13日,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苏州惠力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