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83民初13864号
原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1762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兴安县。
原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光电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9342.8元及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229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据此作出的裁决书第一项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误,本案中不论最终认定被告申请离职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被告因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均不需要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如法院认定被告自行申请离职,之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2、如法院认定被告因存在严重违纪而解除劳动合同,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原被告之间就劳动合同解除存在协商过程,但实际上被告最终并未正式向原告办理离职,拒绝办理任何离职手续。在劳动合同仍未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正常出勤上班,直到劳动合同正式解除。但是,被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连续旷工情形,原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按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二、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度年休假工资有误。1、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维护退役士兵权益,但被告在职期间,其并未向公司提供其服役的证明材料,公司根据被告的社保缴费年限来安排年休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2018年、2019年期间,公司根据被告的社保缴费年限安排被告5日年休假,但被告再次期间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最大限度内保障了被告的权益,而被告的怠于行驶权利的行为,则表明其已主动放弃未休的年休假权益。基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一、关于经济补偿金1、答辩人并无打人和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也无主动辞职被答辩人提供的《员工关系访谈记录表及情况说明》是在被答辩人的诱导下签署的,从访谈内容中可以看出,答辩人并没有打架,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打了人。从《员工关系访谈记录表及情况说明》的日期也可以看出,做员工关系访谈是在2020年1月9日,当时被答辩人用发放2019年度的年终奖作为条件,诱导答辩人主动辞职,在被答辩人的诱导下,答辩人写了情况说明。2020年1月10日,答辩人正常上班,主管给了答辩人《切结书》,同时要求答辩人自己写辞职申请,被答辩人拒绝,然后主管就让答辩人先回宿舍等消息,结果被答辩人就在1月11日称答辩人旷工3日,构成严重违纪,将答辩人开除。答辩人并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的辞职申请,而且从常识来分析,如果真属于答辩人自己1月9日主动辞职,被答辩人又何须在1月11日作出旷工构成严重违纪而开除的决定呢?2、答辩人系被被答辩人违法辞退答辩人1月9日大部分时间都在做员工关系访谈,1月10日正常到岗,被答辩人通知答辩人领取了切结书,然后主管逼着答辩人写辞职申请,答辩人未同意,主管就让答辩人先回去休息等通知,结果到了1月11日,被答辩人就下达了解除通知。正常情况下,被答辩人如果发现答辩人9号无故旷工,或者是9号、10号连续旷工,起码应该给答辩人发返岗通知书,催告答辩人上班,而不是任由答辩人继续旷工下去,但事实上,被答辩人并没有给答辩人发过返岗通知书,答辩人是中了被答辩人主管的套路,10号下午逼答辩人自己写辞职申请,答辩人没同意,就让答辩人回去等消息,结果,到了11号就给发解除通知,说答辩人连续旷工3天。因此,被答辩人属于违法解除。二、关于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这表明:第一,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第二,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答辩人将服兵役的年限计入累计工作年限,完全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仲裁委的认定完全正确。从被答辩人对待劳动仲裁和本次起诉的情况来看,被答辩人在钻程序法的空子,故意滥用自己的诉权,无视和浪费司法资源,其真实目的是为了拖延支付应当支付的金额,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法律绝不能让这样的当事人得逞。为了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并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在仲裁阶段均认可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生产部上胶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2020年1月3日被告因休息超时被扣绩效分一事找领班理论,因未控制好情绪,与领班有拉扯行为,2020年1月9日早上8点10分,原告因此事找被告,并制作访谈表,随后被告写了情况说明一份,并在情况说明中表示,愿意自动申请离职,但请公司考虑其在公司服务接近四年,申请公司发放被告年终奖。1月10日被告接原告通知签切结书并要求被告做离岗健康检查,但实际被告并未写离职申请,后原告认为被告1月9日、10日、11日三天旷工解除劳动关系。
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兵役证,被告于2007年12月1日应征入伍,2013年11月25日被批准退出现役。根据被告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被告累计缴费53个月。被告的平均工资为7335.7元/月。
另查明,原告已安排被告休了2018年度、2019年度年休假各5天。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工资明细,结合被告工作岗位特点,本院认为被告的工资中应存在一定数额的加班费,原告已经具体列明每月加班费数额的情况,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确认被告2019年扣除加班费后的工资为4990元/月。
上述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庭审**所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结合案件事实,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争议。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认定如下:被告1月9日与原告协商一致,并同意离职,后虽未办理离职手续,但从被告书写的情况说明,签订切结书等行为,本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应按照7335.7元/月的标准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342.8元。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5月扣除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1058.4元的请求,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7053.87元的请求,本院处理时效内部分,即201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根据被告提供的服役材料和被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被告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应可以享受2019年度年休假10天,现原告已经安排休息5天,尚有5天年休假未休,经本院按照4990元/月的标准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2019年度剩余5天年休假工资2294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9342.8元及年休假补贴2294元,上述合计3163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缴纳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