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光电子材料(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宝康运输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985号 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西路7077号F-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合肥宝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合面街-6幢北11、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宝康运输有限公司、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