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1985号
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西路7077号F-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合肥宝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漕冲批发市场合面街-6幢北11、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宝康运输有限公司、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货好多(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