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光电子材料(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68。
法定代表人:董定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茂、袁亮,均系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代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代威,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晓、翟玉雯,均系辽宁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光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大连太平洋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经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9-6号房屋,扣划了被执行人动迁补偿费用及银行存款。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询方式,再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王炳军
执行员  战福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