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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3执2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