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03执2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