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997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50801211X,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坤、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苏0803民初99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坤、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346000元价值的财产。2021年3月15日,变更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法在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付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限额内查封应付工程款34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346000元;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6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