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997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坤,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镇王元办人事处三楼(武黄路0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坤、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坤、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346000元或价值相等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担保金额346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坤、江苏浦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高新材料有限公司346000元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