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财保5号
申请人: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
法定代表人:汉斯.路德维希.沃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卓越,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天府三街**新希望国际****。
负责人:祁专,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卓越,北京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div>
法定代表人:黎仁超。
申请人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2,899.6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2,899.6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849元,由申请人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舒世金
人民陪审员  宋 琪
人民陪审员  余 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