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财保27号
申请人: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汉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周村镇周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某,任总经理。
申请人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035591.49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用。同时提交了网络查控申请书,请求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35591.49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1035591.49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8月12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煤华昱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35591.49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萨姆森控制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李亚强
审 判 员 陈建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淑娟
书 记 员 常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