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利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太谷县金泰焦炭有限公司与山西利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26民初696号
原告:太谷县金泰焦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太谷县南付井村。
法定代表人:程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铁虎,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利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谷县阳邑乡。
法定代表人:周俊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太谷县金泰焦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利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谷县金泰焦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子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