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26民初1312号
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经纬南路1号。
负责人吴旭东,系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瑞宏,系分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利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县阳邑乡。
法定代表人张朝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诉被告山西利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此款按减半标准收取),由原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国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时雅飞